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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1月16日-11月22日)

    时间:2020年11月24日    

    招标采购行业一周要闻(1116-1122日)

    ·                                        来源: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NO.1

     上海发布《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11月17日,上海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服务标准》),要求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服务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场所、设施与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等7个方面的内容。《服务标准》明确了公共资源“一网交易”的总体要求,总平台负责对上、平行和向下对接数据,提供“一网交易”服务,分平台承担具体交易功能,实现统一规则、统一平台、统一管理。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包括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和分析、档案查询、行为规范等九个部分。

    NO.2

     广东印发“新基建”三年实施方案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实施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广东省新型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将领先全国,初步形成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支撑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要建成全国领先的基础和专用网络体系,5G网络覆盖广度和应用深度领先全国,高水平建成全光网省,打造双千兆网络标杆省,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专用网络设施体系及北斗系统应用体系初步构建,陆海空天各类网络协同融合发展,泛在互联、智能高效、安全可控的网络设施初成体系。

    NO.3

     内蒙古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内蒙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项目发起方可通过查询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依法限制失信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企业承接其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等。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6日。

    《管理办法》提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方、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等18项内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等7项内容。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等10项内容。评标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等16项内容。

    NO.4

     黑龙江:专治拖欠工程款拒不改正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意见》提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依据《意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NO.5

     兰州市取消企业参与招标前出具“工资无拖欠证明”事项

     从兰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从即日起兰州市取消企业参与招投标前出具“工资无拖欠证明”事项。

     据了解,为进一步简化企业和群众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稳投资、促增长效率,充分发挥企业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持续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放管服”、“承诺制”有关要求,兰州市决定从即日起取消企业“工资无拖欠证明”事项。“工资无拖欠证明”取消后,企业在参加兰州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时,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工资无拖欠承诺书”。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不定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单位推送“全市限制参与招投标企业名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单位可据此对相关企业招投标资格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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