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 信息快递
  • 招标投标动态
  • 政府采购动态
  • 深圳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时间:2019年08月27日    

    深圳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日前,深圳市财政局联合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开展合同备案等有关要求。此举旨在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首先,《通知》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一是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规定。为避免合同争议,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提前明确合同条款,细化项目要求和违约责任。根据《特区采购条例》的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为规范长期服务项目管理,招标机构需在采购文件(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模板中增加服务类项目属性,由采购人选择是长期服务项目,还是非长期服务项目。长期服务项目如果选择延续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该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服务期限需明确到日,续期合同服务期限须衔接,且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合同签订起始时间应当在项目招标结束后,不得倒签合同。非公开招标的长期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提出合同期限问题,最终合同期限以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 

    二是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及备案工作。预算金额达到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均需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集中采购机构网站合同公告系统录入完整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以PDF文档形式发布,并推送至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进行合同公告。采购人需依法进行合同公告后,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公告情况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备案。合同备案通过后,方可支付采购项目款项。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商城直接下单的采购项目,以及自行采购项目,无需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其次,《通知》强调,要严格规范合同变更行为,依法开展合同备案。 

    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目的;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订。 

    二是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针对在履约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合同的情况,以下情形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因产品停产,需要变更同品牌升级产品的;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核减采购标的内容的;因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采购标的尺寸、规格、数量、付款方式等;因办理政府采购订单融资业务,需要变更付款账号的。属于上述前3款情形的合同变更,实行备案前公示制度。采购人需填写《合同变更前征求意见公示表》,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无需报财政部门审核。若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由采购人负责解释,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涉及到公示内容修改的,需要重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办理合同备案。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合同变更,由采购人依法处理。 

    三是严格依法办理合同金额追加。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以内,且未超过预算金额的情况下,参照合同变更备案前公示制度,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依法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再其次,《通知》还提出了其他相关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的重要保障。 

    二是依法合规,提高效率。各单位应“早谋划”“早启动”“早招标”,提高采购效率。一方面要尽早启动采购活动。另一方面要科学编制采购需求。此外,还要确保采购衔接到位。具有延续性的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启动招标,确保前后合同衔接到位。 

    三是强化监管,狠抓落实。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公告、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合同管理及履约验收的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采购当事人不依法进行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不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或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等,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深圳财) 

     


     

    联系电话:0971-6304393

    工信部备案号:青ICP备180010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