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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天津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相关统计口径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9〕1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报送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中小企业措施落实进展情况的通知》(津财采〔2019〕3号)的要求,结合上半年定向支持相关情况报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天津就数据统计有关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政策执行相关数据的统计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应当执行定向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采购定向支持统计范围。

    三、项目采购失败(即因故终止采购),未产生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结果被监管部门依法撤销的,则该项目不统计在定向支持范围内。

    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如果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小微)企业,则将该项目统计在专门面向中小(小微)企业采购范围内。

    五、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电子商城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津财采〔2019〕3号附表3  “实施政府采购情况”统计范围,但不纳入“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或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统计范围。

    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要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明确了价格扣除比例且按照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即属于已落实定向支持要求,无论中小微企业(联合体)是否最终中标(成交),均纳入“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统计范围。

    七、津财采〔2019〕3号附表3 “实施政府采购情况”中的“实际采购金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政府采购授予本市中小企业金额”,均指中标(成交)金额,即合同金额。

    八、PPP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不统计在津财采〔2019〕3号附表3的范围内。

    九、以上统计口径从报送2019年第3季度定向支持情况开始执行。

     


     

    联系电话:0971-6304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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