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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天津将开展政采等领域专项清查

     

    近日公布的《天津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要每两年开展一次政府采购专项清查,严查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情形。

    《工作方案》明确,要全面清理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情况,在公平竞争、政务服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四个领域每两年由相关牵头部门组织全市各区、各部门开展一次专项清查,于清查当年年底前形成清查报告,清查报告要明确清查范围、清查方式,对照清查事项逐项明确是否存在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清查工作要做到对照重点、全面覆盖、深挖问题、清仓见底,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的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要求,重点要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的情形进行清查:一是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新成立企业、外地企业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通过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以及违规设置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违规设立供应商库和商品库,强制企业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方式设置外地企业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五是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针对招标投标领域的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指出,要对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进行清查:是否存在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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