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
我公司与2022年1月26日发布的西宁市(大通县)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设计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二章供应商前附表23条磋商保证金”磋商人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磋商保证金金额:
(大写):叁万元整;
(小写):30000.00元
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须注明此次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可简写)
账户名: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
账 号:82010000000519294(行号:402851020412)
(2)不接受个人名义或现金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该单独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中支付,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开户许可证。
(3)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保证金退还日期:未成交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成交单位的成交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现变更为:磋商人须在磋商截止期前按以下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磋商保证金金额:
(大写):叁万元整;
(小写):30000.00元
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须注明此次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可简写)
账户名: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
账 号:82010000000519294(行号:402851020412)
(1)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不接受个人名义或现金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磋商供应商应该单独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中支付,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开户许可证。
(3)磋商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保证金退还日期:未成交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成交单位的成交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
青海拓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