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2.2.4(4)社会信誉: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 2 项及以上得 2 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视为国家级),其他不得分。企业获得过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每个得 1 分;最多得 2 分,没有不得分。企业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单位表彰证书得 1 分;最多得 1 分,没有不得分。现变更为2.2.4(4)社会信誉:企业获得国家级荣誉 2 项及以上得 2 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总工会等为颁发单位,或两个部委以上联合颁发的,视为国家级),其他不得分。企业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单位表彰证书,每个得 1 分;最多得 3 分,没有不得分。 故变更以上1条内容,其余内容不发生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