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营业执照内包含相关经营范围。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l)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