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供应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须同时具备)的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4、供应商近三年内(2016年至今)须具有类似业绩; 5、近三年内无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等不良执业记录; 6、本项目设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7、省外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手续; 8、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信息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为准(提供网页截图 ); 9、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10、谈判文件规定的其它资质条件;
11、投标人可对上述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但不得就项目拆分竞谈,所投包内容项目必须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列示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