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以上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内); 3.其他资质条件: 资格要求: ①供应商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且三证齐全(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安全考核证); ③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至少具有2个类似工程的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④省外供应商须提供进青备案手续。 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项目: (1)为本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4)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