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具有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 7、种公牛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月口蹄疫非疫区证明;种公牛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公牛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种公牛口蹄疫免疫监测合格报告,结核、布病病原学检测阴性报告(须有拟投标公牛); 8、种公牛站和种公牛均须入选全国畜牧总站公布的《2020年中国肉用及乳肉兼用种公牛遗传评估概要》。 (1)投标利木赞牛、安格斯牛冻精的种公牛,中国肉牛选择指数(CBI)>135,供精种公牛总数≥3头; (2)投标弗莱维赫牛冻精的种公牛,中国兼用牛选择指数(CBI)>110 (TPI)>110,供精种公牛总数≥3头; 9、投标种公牛体型外貌为特级,有三代系谱和精液品质检测合格报告; 10、投标种公牛身体健康,经检疫无传染性疾病(检疫日期须为2020年1月1日以后); 11、冻精细管剂型为0.25毫升/剂,包装须统一为25剂/管、8管200剂/袋(提供证明文件); 12、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包含投标公牛编号、体型外貌等级、性能指数(CBI)、投标冻精数量和库存数量等基本信息; 13、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