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栏中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截图时间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投标产品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注册或备案证明材料; 6.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投标人经营该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证明材料; 7.投标人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8.投标人所投产品若为进口产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 9.投标人非所投产品制造厂家的,需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有效授权原件(非进口产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