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企业,但不包括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如下: ①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提供证明材料) ②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书面声明)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申请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各成员单位需要同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 (2) 信誉要求: ① 申请人在本项目投标期内在本项目所在地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破产状态。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各成员均需要同时满足。(须提供书面承诺) ② 申请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截图(投标截止日前20天)、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截图(投标截止日前20天)。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各成员均需要同时满足。 (3) 财务要求: ① 申请人须提供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的承诺书。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牵头人、各成员需要提供。 ② 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2017、2018、2019年或2018、2019、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完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应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附注。申请人如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注:新注册企业未满一年的应提供近三个月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格式自拟)) ③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07月05日09时00分)前6个月内,申请人的企业现有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可即时出售股票或债券)不低于2亿元(包括2亿元),需提供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近6个月内现金类资产证明;同时,申请人的银行可用授信额度不低于14.6亿元(包括14.6亿元),需提供加盖银行清晰印鉴的授信证明。如申请人提供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近6个月内现金类资产证明现金达到16.6亿及以上,可不提供授信证明。 申请人如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成员需满足下述条件: 联合体各成员的企业现有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可即时出售股票或债券)总和不低于2亿元(包括2亿元),需提供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近6个月内现金类资产证明,同时,联合体各成员银行可用授信额度总和不低于14.6亿元(包括14.6亿元),需提供加盖银行清晰印鉴的授信证明。如联合体各成员提供银行开具的企业账户近6个月内现金类资产证明总和不低于16.6亿元,可不提供授信证明。 (4) 资质要求: 申请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5) 业绩要求: (1)申请人2015年以来参与投资或建设或运营过至少一个PPP项目。(须提供全国综合信息平台中PPP项目网页截图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服务合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人2015年至今具备至少一项市政公用工程供水工程类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的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