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所规定的条件: (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 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 料;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的书面声明; (5)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近期“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 录的查询截图)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 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其他资质条件: (1)本次磋商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 的施工能力。 (2) 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 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注册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一致,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 示一致,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 B 类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行业代码为 S 的不予认可) 。 (3) 供应商信用等级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B 级及以上,未列入“黑名单”;如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等级评价,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价为 C、D 等 级;拟投入的从业人员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 (4) 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对上述项目进行投标,但不得就本项 目中内容进行拆分投标,所投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 件所列示内容。 6、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省外企业需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