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5、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6、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采购包预留,预留比例100%,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