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操场维修改建招标公告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0号 联系人:谈老师 电 话:0971-6268544 邮箱:/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文苑路7号庄和财富广场B座8楼2087室 联系人:宋女士 电 话:0971-8176995-8006 邮箱:czqhfgs@163.com |
1.1.4 | 项目名称 | 青海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操场维修改建 |
1.1.5 | 建设地点 | 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0号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1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08-15 计划竣工日期:2020-10-15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投标人营业执照具备相关经营范围,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2、财务要求: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出具的完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良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址(http://www.court.gov.cn/)“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http://shixin.court.gov.cn/)栏目查询结果。 (2)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信用评定等级》为准。企业信用被评定为 D 级一年之内、被评定为 C 级半年之内的投标无效。 (3)项目经理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送的《信用评定等级》为准,非 C 级半年内、非 D 级。 4、企业注册地不在青海省辖区内的企业,应提供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包括:省外进青施工企业承诺书、省外进青施工企业委托书、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进青信息登记内容、进青注册人员情况表、进青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表、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表、注册师注册执业章印鉴、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登记情况)。 5、项目经理资格: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 6、其它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牵头单位: 出具联合体协议。牵头单位参与投标,并与招标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自收到需澄清的问题之日起3日内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及答疑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年8月12日10:30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的当日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的招标文件当日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有效的法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身份证或被授权人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企业提供有效的进青备案手续、拟派项目经理职称证等所有复印件; 2、依法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书面修改、补充的内容; 3、按评委会书面通知要求,对投标文件所作出的书面澄清、说明的内容。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设定。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大写)陆佰柒拾万零柒仟捌佰零捌元玖角陆分 (小写)6707808.96元 陆佰柒拾万零柒仟捌佰零捌元玖角陆分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不设定。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缴纳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万元 2、保证金缴纳方式:以下三种方式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1)银行转账: 收款行名:青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路支行 收款行号:402851020412 开户行联系电话: 投标保证金代收单位名称: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收款人账号:82010000000493773 (2)保险保单 服务机构:青海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组。 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建工〔2019〕106 号)。 由保险服务机构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扫描件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招标(代理)人可在网站进行电子保单查询,保单查询网站:www.epicc.com.cn联系人:马小军 18697298745, 0971-6127826、8233113。 (3)银行保函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1、投标保函: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退还。 2、通过银行转账的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退还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本金及银行同期利息, 三、投标保证金不退还: 详见招标文件总则 3.4.4 条款。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3年,2017年度至2019年度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情况的年份要求 | 3 年,2017-07-01至 2020-07-31 止。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改动的,应在改动处的右下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分别注明标号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用A4纸打印或复印,正、副本分别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页码。如有彩页须装订在文件内,不得单独成册,并分别密封。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含标段)投标文件 在2020年**月**日**:**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封套严重破损的,不予接收。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2楼7号开标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是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5.2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监督部门或投标人代表现场检查密封情况,当众开封并记录; 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但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符合中标条件等情形的,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的规定执行。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数: 3个。 |
7.4.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从中标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提交至招标人指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5% (1)银行转帐 (2)保险保单 服务机构: 青海省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组。 依据《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 方案》(青建工〔2019〕106 号)规定。 保单查询网站:www.epicc.com.cn 联系人:马小军 18697298745, 0971-6127826、8233113。 (3) 银行保函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金额为 43000 元,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商定。 |
10.2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1、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2、公示期限:3日; 3、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据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 10 号令)第六条规定; |
10.3 | 开标会议 |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届时参加。 |
10.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5 | 词语含义 | 1、本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各阶段应当分别以“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理解。 2、类似项目(工程)是指与招标项目(工程)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似的项目(工程)。 |
10.6 | 监督执法 | 投标人及其他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支持、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执法。 |
10.7 | 招标文件解释 | 按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如有不明确或理解不一致的,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优先次序解释;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或者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后者为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邀请招标人和编制招标文件的代理机构予以解释。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和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电子版仅为招标人的存档资料,其内容电子版内容与纸质版内容不一致使,以纸质版内容为准。 |
10.12 | 投标文件电子版要求 |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密封要求:单独密封,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应在封套上载明: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含标段)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10.13 | 文明安全施工 | 执行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
10.14 | 其他要求 | 1、招标项目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的,应执行招投标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2、投标人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地方的内容与本前附表不一致时,以前附表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