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6、(1)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核定许可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且为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 (2)如投标供应商为总公司的须具有保险公司总公司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3)如投标供应商为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的须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许可证》; 7、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名资料及标书费(标书费以采购代理机构帐户到账时间为准),报名时间截止后递交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此次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