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 (4)其他资格要求: 包一:蔬菜、水果、鲜肉、禽蛋、调料类(培训食堂,大众食堂); 投标人为产品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定点屠宰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投标人为食品经营商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提供屠宰企业的《定点屠宰资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包二:蔬菜、水果、鲜肉、禽蛋、调料类(清真食堂): 投标人为产品生产企业的须具备有效的《定点屠宰资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清真食材供应相关资质; 投标人为食品经营商的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清真食材供应相关资质,同时提供屠宰企业的《定点屠宰资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包三:米、面、油类: 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