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银行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建设及数据迁移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单位”)委托,拟对青海银行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建设及数据迁移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招标字(2026)第083号)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磋商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编号 | 青招标字(2026)第083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青海银行绩效考核管理系统建设及数据迁移项目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采购预算控制额度 | 3700000元,本项目年度维保费率报价不高于合同总金额的6%(维保费率不作为报价计算内容)。 |
项目分包个数 | 无 |
项目要求 | 磋商内容: 本项目旨在建设一套功能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新一代绩效管理系统,实现以下目标:构建机构、部门、个人多层级立体考核体系,实现战略目标的逐层分解与传导;建立科学的绩效分配机制,实现业绩与薪酬的合理挂钩;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升绩效管理的智能化水平;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考核数据的自动采集、加工和分析;支持PC端与移动端深度融合,提供随时随地的绩效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六部分》。 |
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 |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 3.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4、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磋商; 5、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书面承诺书)。 6、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获取磋商文件,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采购。 |
实施周期 | 项目建设期限:2026年11月30日完成系统上线 服务咨询内容:2027年年度考核方案落地;2027年季度考核实施;2027年年度绩效统算及优化等。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6年4月3日 |
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 自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磋商文件发售方式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4月13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7时,在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03室)持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领取磋商文件。 |
磋商文件售价 | 500元/份 |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 |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03室) |
磋商截止时间 | 2026年4月16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
磋商时间 | 2026年4月16日上午09:00(北京时间) |
磋商及磋商地点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4月16日9时00分,地点为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19室)。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单位: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付老师 联系电话:0971-8163575 |
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白月、贾雪滢 联系电话:0971-6327712 邮箱:121955379@qq.com 联系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65号建设科技大厦3楼303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 | 建行西宁城西支行 |
收款人 |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账号 | 63001373637050019785 |
其他事项 | 1.本公告在《青海项目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以《青海项目信息网》为准。 2.成交供应商公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采购人将预成交候选人的情况在本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天。 3.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合同条款约定的优先解释顺序解释;仅适用于采购活动阶段的约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优先次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4.磋商代理服务费 收取对象:中标人支付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
质疑接收部门 |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青海省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4月3日